日期:2018-3-14(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发不发、发多少、发给谁
危害岗位津贴说不清、理还乱
众所周知,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
劳动保护着力于未来不发生事故,和生产条件、法律法规、重视程度均息息相关。 当下,经济转型升级,劳动力结构和生产环境发生着深刻变化和调整,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新业态从业者大量增加,人工智能进入生产线。一系列发展变化,让劳动保护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然而,让人们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劳动保护与时代发展、生产实践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尽管生产条件、生产工具飞跃发展,但是一些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尚在旧时代没有更如何预防儿童癫痫的复发迭;关于劳动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新型劳动者的需要。劳动保护能否成为职业安全的守护神,回应时代之问,考验着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类企业,如何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从今天起,本刊开设《劳动保护如何回答时代之问?》专栏,关注职工身边的劳动保护问题癫痫检查项目,敬请关注。
(记者杨学义)同样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劳动争议,却分别得到支持劳动者和支持企业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规定,他们援助的劳动者申请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两个案件,情况相似,判决却各异。
一案是,夏某从事机械工程师工作5年,由于工作环境中的严重噪音危害,在离职时主张每月300元的岗男性癫痫的常见症状位津贴,得到珠海市中院的认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共计16500元。
另一个案件是,彭某从事有害物质工作,在与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主张岗位津贴,但佛山市中院以彭某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对具体标准进行协商为由,不予支持。
不仅仅是这两个判决不一,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发不发、发多少、发给谁,均是说不清理还乱。
该法律服务中心辛钧辉律师告诉记者,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另一个是原劳动部、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中有毒作业分级中的4个标准,津贴从0.9元/天到2元/天不等,显然早已不适应现状。
辛钧辉梳理案件发现,有的仲裁委员会、法院按照上述1992年《通知》的标准支持劳动者;有的以没有明确标准为由自由裁量,按照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的标准支持劳动者;有的认为职业危害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辛钧辉说,目前针对《职业病防治法》,并没有配套的法规对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时间等细则进行明确,这让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发放,亦让劳动者不知如何主张。此外,对不予发放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行为也没有监督,该津贴制度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对此,该服务中心曾经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尽快研究出台《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管理办法》,并得到了回应。安监总局表示,将在近期积极推动制定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发放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过,7月,癫痫的危害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到,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
原标题:发不发、发多少、发给谁?危害岗位津贴制度亟待完善责任编辑:郑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