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9-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来源:武汉晚报 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常琼
江岸区一对老人生前先后留下10余份遗嘱分割遗产,但他们没料到,年逾七旬的姐弟俩为分割遗产,近5年两次闹上法庭。经江岸区法院多次调解,昨日,弟弟答应支付给姐姐30万元财产分割费,姐弟俩重归于好。
父母9年立下10余份不同遗嘱
家住江岸区的陈先生与老伴拥有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日子过得殷实,一对儿女也小有成就。
2000年2月,为处理身后事,陈先生订立一份遗嘱:“我购买的一套住房,在我去世后,其产权交由儿子继承。1998年所借女儿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我去世后,若你妈仍健在,则你妈妈对该房屋仍有管理、使用、出租权,妈去世后,再由她交由儿子继承。希你们姐弟亲爱团结,互谅互让。”
2007年3月,陈先生与老伴共同订立遗嘱一份,载明将所购住房中25平方米的面积由女儿继承,28余平方米的面积由儿子继承,其余厨房、厕所等公共部分,姐弟俩共有共用;并注明“以前所写遗嘱一概作废”。
2008年1月,陈先生单方以他和老伴的共同名义订立一份遗嘱,表示房屋交由儿子继承,但因购房时女儿曾出钱2000元,由儿子加倍归还姐姐2万元。
至2009年5月,陈先生与老伴先后写下10多份遗嘱,其女儿手中保留有12份遗嘱复印件。这些遗嘱的主要内容要么是将房屋交由儿子一人继承,要么是由儿子、女儿引起癫痫病的主要病因共同继承。
姐姐不满公证遗嘱偏袒弟弟
2009年1月,老伴去世。同年5月,陈先生出具遗嘱说明一份,载明“我所购住房,在我去世后,交由儿子继承,我的股票、工资卡、存款一律归儿子所有”。
同年6月,陈先生到某公证处订立遗嘱并办理公证手续:“我所购房屋,其中属于我个人部分产权,待我百年后,给我儿子个人所有;另其他所有属于我个人财产都给我儿子所有。”
看到这份公证遗嘱,当年已满七旬的姐姐十分不满。其时,陈先生经常患病,她怀疑父亲已不具民事行为能力,出具这份有失公允的遗嘱与其患病有关。
2009年12月,姐姐向江岸区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父亲陈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认定陈先生脑器质性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经调解姐弟俩就遗威海癫痫治疗最权威医院产分割和解
2012年8月,陈先生去世。姐弟俩就遗产分割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弟弟今年初将姐姐告上江岸区法院。
审理中,姐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父亲办理遗嘱公证时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江岸区法宁夏女性癫痫病治疗医院院委托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陈先生2009年6月办理遗嘱公证时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陈先生所订立的公证遗嘱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