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7-11(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案例:2015年5月13日上午,家住庐江县泥河镇的霍某到当地供电所交电费,缴费前霍某去了趟厕所,返回途中不幸被供电所饲养的看门狗咬伤。事发后,供电所及时将霍某送到庐江县疾控中心、合肥市六院治疗。5月14日,霍某转入庐江县人民医院,经治疗于6月2日出院北京治疗癫痫病医院。出院后,霍某找供电所讨要损害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差距悬殊癫痫症状,于6月8日找到泥河司法所申请给予调解。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被害人伤残等级及住院治疗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癫痫病治疗费用,计算出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供电所除已经支付的费用外,一次性支付霍某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12100元整。
专家点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咬伤人的狗是供电所饲养的,但供电所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所以,供电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