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5-29(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法官说法:未出资亦未支付对价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案例:2008年10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王某向李某转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份,李某于2008年12月30日前向王某支付200万元。后该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在当年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中记载李某系公司股东。李某在协议签订后未依约付款。公司以李某未付款出资为由,不认可李某的股东身份,也不通知李某参加股东会。李某认为其作为公司股东已获得股东会认可,故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闫某、王某则称李某未出资,也未向王某支付对价,不是公司股东。双方对李某的股东资格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某一公司成员股东身份青海比较好癫痫病专科医院的承认意味着所有其他股东作为整西藏治疗癫痫医院排行榜体对该成员股东资郑州癫痫病医院哪家最好格的认可,而公司对股东身份承认的形式是在股东名册登记或公司章程记载。故本案中李某虽未出资、亦未支付对价,但已经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法院认定李某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法官分析:本案中,审查李某是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键是公司对其作为股东是否承认。公司章程记载或股东名册登记表怎么治疗成年癫痫明公司对股东的认可,其他股东的异议不能与之对抗;出资瑕疵或未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其他股东或转让股份的原股东可以作为权利人向受让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若受让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支付对价义务的,其他股东或原股东可依据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进而解除出资瑕疵或未支付对价之受让人的股东身份。(郝文婷)